阿列克西

更新时间:2023-10-26 16:01

阿列克西 Robert Alexy (1945~ ) 1945年出生于德国奥尔登堡。1968年在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律,先后执教于哥廷根大学基尔大学法学教授,曾任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德国分会主席,同时也是德国基尔大学公法与法哲学讲席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论证理论》、《基本权利论》、《法的概念和效力》等,其中《法律论证理论》为其代表作。在《法律论证理论》一书中,阿列克西提出了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和法律言说理论,并精心论述了一系列论证规则和论证形式。他的成名主要得益于他于1978年博士论文的出版,刚一问世,便获得了国际法哲学界的普遍关注。这本书的名字就叫《法律论证理论》。他于1976年在哥廷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之后,他又在哥廷根大学获得了教授资格。他写了一本教授资格论文《基本权利理论》,于1985年出版。这两本书基本奠定了阿列克西在国际法哲学领域中的地位和名声,可以称之他的“扛鼎之作”。

研究理论

普遍实践言说理论

法学言说是实践言说中的一种,因此法学论证的规则和形式,不能脱离普遍实践言说的规则与形式。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包括五组规则和一组论述形式

普遍实践言说的规则:包括基本规则、理性规则、论证负担规则、证立规则、过渡规则(篇幅所限,在此只举出基本规则与理性规则):

1.基本规则

1. 1:任何一个言说者不得自相矛盾

1. 2:任何言说者只能主张他自己相信的内容。

1. 3:任何言说者,当他可以将谓词F运用于对象a时,也必须将F运用于在所有相关点上与a相同的其他对象上。(这条规则强调表达使用的一致性,也就是可普遍化原则,一个人做出了一个判断,也应该承认这一判断所指向的规则)

1. 4:不同的言说者就相同的词汇不得使用不同的意义。

2. 理性规则

2. 1:任何一个言说者,均可以参加言说。

2. 2:(a)任何人均可以对任何主张提出质疑(b)任何人均可以在言说中提出任何主张(c)任何人均可以表达其态度、愿望和需求。

2. 3:任何言说者均不因受到言说内或者言说外的任何强制性阻碍而无法行使其在(2.1)和(2.2)规则中确定的权利。

……

但阿列克西也承认,上述论证规则和形式只能提高实践问题达成合意的可能性,不能保证所有问题都可以达到合意,也不能保证所有合意都完全正确、不得撤销。因为某些言说规则在现实中无法达到完全的实现了(如理性规则),此外言说所依赖的价值观点和价值信念是可改变的。

法律论证理论

阿列克西在全书第三编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论证理论。在案件裁判的证立问题上,阿列克西区分了两个层面: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内部证立处理法律判断是否从立论的前提逻辑的导出,而外部证立解决证立所使用的前提的正确性。外部证立是法律论证的基本点,其基本问题是内部证立中运用的论证根据的法律标准本身是否是可接受的。

阿列克西从内部证立最简单的形式入手,推导出一系列的内部证立规则。内部证立的作用在于:明确何种前提需要外部证立加以论证;提高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达成裁判的一致性,促进达成正义和法的安定性。

外部证立的规则和论证形式可以分为六组:法律解释的规则和形式、教义学论证的规则和形式、判例适用的规则和形式、普遍实践论证的规则和形式、经验论证的规则和形式、特殊法律论证形式。其中第一组为最重要的一组,所依据的是语义学解释、发生学解释、目的论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阿列克西教授就人权问题公开发表观点,他结合了此前有关法律论证理论、拉德布鲁赫公式、法律概念等研究,对人权提出了一个“包容性非实证主义者”的解释。这与2009年“排他性实证主义”学派的领军人物——约瑟夫·拉兹教授在复旦大学高研院做的《新世界秩序中的个人权利》演讲形成了富有学术意义的呼应和互动。

主要著作

(1)《法律论证理论》,法兰克福1978年1版;1983年重印;1991年2版

(2)《基本权利论》,巴登-巴登1985年1版;法兰克福1986年重印

(3)《法的概念和效力》,弗赖堡/慕尼黑1992年1版;1994年2版

(4)《柏林墙射手案:论法、道德与可罚性》,汉堡1993年1版

文集:

《法与实践理性》(西班牙文),墨西哥1993年1版

编辑: (1)W. 克拉维茨和R. 阿列克西编:《法律论证的元理论》,柏林1983年版

(2)R. 阿列克西、R. 德莱尔、U. 诺伊曼编:《德国当前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档案(ARSP),副刊第44期(1991年)

(3)R. 阿列克西、R. 德莱尔编:《法律体系与实践理性: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第十五届世界大会(哥廷根,1991年8月)论文集》,第1卷,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档案(ARSP),副刊第44期(1993年) 论文:

(1)《实践商谈论》,载W.Oelmueller编:《规范论证—规范实施:规范讨论资料汇编》,2卷本,帕德伯恩1978年版,页22—58。

(2)《论法律原则的概念》,载《法的理论》,副刊第1期(1979年),页59—87。

(3)《R. M.黑尔的道德论证规则和L. 内尔松的权衡法则》,载P. Schroeder编:《理性、认识、伦理:纪念里奥纳尔德·内尔松逝世50周年国际哲学研讨会论文集》,汉堡1979年版,页95—122。

(4)《阿尔尼奥、佩雷尔曼和维特根斯坦:评奥里斯·阿尔尼奥法律论证的理性概念》,载A.Peczenik/J.Uusitalo主编:《关于法律推理的推理》(英文),筏摩那/芬兰1979年版,页121—137。

(5)《法律决定的逻辑分析》,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档案(ARSP),副刊第14期(1980年),页181—212。

(6)《目的论解释与立法约束》,载Loccumer Protokolle总第31期(1980年),页143—151。

(7)《法律论证程序论的理念》,载《法的理论》,副刊第2期(1981年),页177—188。

(8)《法律论证的基础》(英文)(与奥里斯·阿尔尼奥、A.Peczenik合写),载《法的理论》,第12期(1981年),页133—158。重印于奥里斯·阿尔尼奥和尼尔·麦考密克主编:《法律、法的理论、学派研究论文国际文库》(英文),第5卷,第1部分,Aldershot/Hongkong/Singapur/Sidney,1992年版,页15—40,233—281。

(9)《法律论证与实践理性》,载《哥廷根科学院年刊》(1982年),页29—32。

(10)《建筑法上之邻里保护的谨慎义务命令》,载《公共管理》(DOEV),1984年,页953—963。

(11)《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档案(ARSP),副刊第25期(1985年),页13—29。

(12)《衡量的错误》,载《司法》1986年,页701—716。

(13)《商谈理论与法律体系》(西班牙文),载Filozofska istrazivanja 总第20期(1987年),页185—194。

(14)词条:《论证》《论证理论》,载《法律增补辞书》2,30条,页1—4。

(15)《法律体系和实践理性》,载《法的理论》,总第18期(1987年),页405—419。

(16)《法律专家系统和法的理论》(英文),载H.Fiedler/F.Haft/R.Traunmueller主编:《法律中的专家系统——法的理论和计算机法的影响》(英文),图宾根1988年,页67—74。

(17)《理性法律体系的理念和结构》(法文),载《法哲学档案》(法文)总第33期(1988年),页22-38。

(18)《法律体系、法律原则与实践理性》(西班牙文),载Doxa总第5期(1988年),页139-151。

(19)《商谈理论问题》,载《哲学研究杂志》总43期(1989年),页81-93。

(20)《个人法律与集体财富》,载奥塔·魏因伯格尔主编:《法哲学和立法国际年鉴》卷1(1989年),页49-70。

(21)《经济伦理的概念和可行性》,载F.U.Pappi主编:《经济伦理》(基尔大学特刊,1989年),页9-12。

(22)《法律实证主义批评》,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档案(ARSP),副刊第37期(1990年),页9—26。

(23)《论法和道德的必然关系》(英文),载Ratio Juris(1989年)第2期,页167-183。

(24)《法律立证、体系与内谐性》,载O. Behrends/M. Diebhorst/R. Dreier主编:《法律教义学和实践理性:庆祝弗朗茨·魏雅克周年80生日研讨会》,哥廷根1990(《哥廷根科学院哲学历史分部第三组论文集》,第181期),页95-107。

(25)《法理学的概念》(英文,与拉尔夫·德莱尔合著),载Ratio Juris(1990年)第3期,页1-10。

(26)《内谐性的概念及其对于商谈理性的意义》(英文,与Aleksander Peczenik合著),载Ratio Juris(1990年)第3期,页130-147。

(27)《基本法的固有道德性》,载F.Bydinski/T. Mayer-Maly主编:《法律伦理和法律实践》,萨尔茨堡大学科学基本问题国际研究中心出版物,副页第42卷,因斯布鲁克/维也纳1990年,页97-117。

(28)《作为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的基本权利》,载《国家》总第29期(1990年),页49-68。

(29)《对若干批评者的回应》,载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法兰克福1991年2版,页399-435。

(30)《联邦德国的法律解释》(英文,与拉尔夫·德莱尔合著),载D. N. MacCormick/R.S. Summers主编:《解释法律:一个比较研究》(英文),1991年版,页73-121。

(31)《1945年后纳粹思维方式在法学理论和司法活动中仍有进一步的影响?》,载F. J.Saecker主编:《纳粹主义的法和法学理论》,巴登-巴登1992年版,页219-226。

(32)《权利、法律推理和理性商谈》(英文),载Ratio Juris(1992年)第5期,页143-152。

(33)《为非实证主义法律概念辩护》,载W. 克拉维茨/G. H. 冯·莱特主编:《公德,还是私德?——Ernesto Garzon Valdes纪念文集》,柏林1992年,页85-108。

(34)《实践理性的商谈论概念》,载R. 阿列克西、R. 德莱尔编:《法律体系与实践理性》,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档案(ARSP),副刊第51期(1993年),页11-29。

(35)《规范立证与规范应用》,载A.Aarnio等主编:《法律规范和法律实现——W. 克拉维茨纪念文集》,柏林1993年版,页3-17。

(36)《瓦尔特尔·乌尔布里希特的法律概念》,载J.Eckert主编:《1958年4月2-3日巴贝尔斯贝格会议》,巴登-巴登1993年版,页191-202。

(37)《作为理性商谈的法律论证》,载《法哲学国际评论》(意大利)总第70 期(1993年),页165-178。

(38)《奥塔·魏因伯格尔对法律理性的商谈论意谓的批评》,载P. Koller/W.Krawietz/P. Strasser主编:《制度和法》,《法的理论》副刊第14期(1994年),页143-157。

(39)《法的定义》(英文),载W. Krawietz/N.MacCormick/G.H.v.Wright主编:《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陈述形式性和规范理性——罗伯特·S.萨默斯纪念文集》,柏林1994年版,页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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