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更新时间:2024-08-17 14:11

配偶,法律术语,是“个体”概念,仅指夫妻中的一方,要么指“丈夫”、要么指“妻子”。一般与“有无”相搭配,如:“你有无配偶。”

法律学概念

基本解释

配偶:结婚双方中的一方。

指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亦指男女相配为夫妇。法律对已婚男女之间关系的界定,即已婚男女互为配偶。配偶这一概念也界定了已婚男女最本质的生物学关系。在某种情况下,同性之间亦可以形成配偶关系。

基本概念

在中国,以准予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即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双方离婚而消灭。配偶关系消灭的时间为:一方死亡;或取得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之时。对应否将配偶列入亲属范围,各国的立法例和法学家的主张不尽相同。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不以配偶为亲属;现行日本民法典则以配偶为亲属;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虽无明文规定,在解释上却又将配偶作为亲属。中国历代的礼和律都以配偶为亲属,《仪礼·丧服》云:“妻,至亲也。”《服制图》将嫁入本宗之女列为宗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配偶是中国的亲属种类之一,这是毫无疑义的。

配偶星即男命指财星(正才为妻),女命指官星(官星为夫)。配偶星是直接代表夫妻的标志,故其在命局的组合对婚姻而言极其重要。在推断婚姻的迟早时,应将配偶富与配偶星结合起来,互相参看而定。

继承权

内地和台湾对于夫妻若采取类似共同财产制,则在分配遗产时,妻子都有优先分一半的权利,而香港法律对于未立遗嘱者的遗产分配,妻子有优先继承全部土地财产的权利。这些配偶优先分配权,都使得妻子可分到最大份的遗产。

香港法律对配偶更优厚,资深律师业者指出,香港《遗嘱条例》规定有立遗嘱者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但华人因为对死亡有忌讳,真正在生前立遗嘱的不多,未立遗嘱,则按照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规定。

引证解释

亦作“配耦”。

1、指丈夫或妻子。

《东观汉记·邓训传》:“其无妻者,为适配偶。”

资治通鉴·后梁均王贞明二年》:“使各有配偶,垦艺荒田。”

东周列国志》第五回:“及返国之日,向世子忽言之,忽对曰:‘妻者齐也,故曰配偶。今郑小齐大,大小不伦,孩儿不敢仰攀!’”

剪灯新话·鉴湖夜泛记》:“夫欲界诸天,皆有配耦,其无耦者,则无欲者也。”

闻捷《海燕》:“自然包括那些正在寻求配偶的姑娘们在内。”

2、婚配。

汉书·外戚传上·孝昭上官皇后》:“长主内周阳氏女,令配耦帝。”

元史·世祖纪十三》:“以汴梁逃人男女配偶成家,给农具耕种。”

清俞蛟《潮嘉风月记·丽景》:“而蜑户惟麦、濮、苏、吴、何、顾、曾七姓,以舟为家,互相配偶。”

3、结交。

《楚辞·王逸》:“言旋迈兮北徂,叫我友兮配耦。”洪兴祖补注:“言此国已无良人,庶北行遇贤友而以自耦也。”

4、搭配。

《汉书·货殖传》:“糵麴盐豉千合”唐颜师古注:“合者,相配偶之言耳。今西楚荆沔之俗卖盐豉者,盐豉各一升则各为裹而随焉,此则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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